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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qibao9891 于 2014-7-16 16:51 编辑
凤凰财经综合7月16日消息,美国一家联邦上诉法院裁定,奥巴马>政府禁止中国企业拉尔斯控股公司(Ralls Corp)的一宗在美并购案,这一行为侵犯了对方的合法权益,拉尔斯公司应当被允许质证。拉尔斯控股公司是中国大陆三一重工集团的子公司。
三一重工总裁向文波也于16日早晨证实了这一消息。向文波通过微博称:“三一起诉奥巴马总统在美国巡回法院获胜!”
向文波指出,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法院由汉得逊大法官,布朗大法官和维会金斯大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就三一集团在美起诉奥巴马总统和cfius一案作出如下判决:
1.三一集团在美关联公司罗尔斯在bc项目中具有受宪法程序保护的财产权。
2.奥巴马总统下达的禁止Ralls俄勒冈在BC项目的总统爱令违反程序正义,剥夺了Ralls在BC项目中受宪法保护的财产权。美国政府需要向Ralls提供相应的程序正义,包括cfius/总统做出相关决定所依赖的非保密信息和在了解相关信息后回应的机会。
3、Cfius就BC项目针对三一各公司下达的各项命令不因奥巴马总统令而下达自动规避法院的审查,初审法院应就Ralls对Cfius各项命令的挑战和诉求立案并进行实质审查。
早在2012年9月,拉尔斯控股欲收购位于美国俄勒冈州海军军事基地附近的4座风力发电厂项目,但遭奥巴马政府和美国外商投资委员会(CFIUS)以威胁国家安全为由下令阻止。此后该公司便提出诉讼,指控奥巴马政府越权。
中资企业胜诉白宫的法律案件前所未有。此案是第一宗挑战CFIUS的审核流程案例。这宗案件的胜利,意味着美国以存在国家安全风险为由而对外资公司展开秘密调查的大门开启了一个小缝隙。
早在2012年9月,拉尔斯控股欲收购位于美国俄勒冈州海军军事基地附近的4座风力发电厂项目,但遭奥巴马政府和美国外商投资委员会(CFIUS)以威胁国家安全为由下令阻止。此后该公司便提出诉讼,指控奥巴马政府越权。
当前,中国联想集团收购美国IBM公司的低端服务器业务也在接受CFIUS审查,最终结果尚未可知。
三一告倒奥巴马的历史性意义
本周二,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判决三一集团在美关联公司罗尔斯(Ralls Corp。)起诉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和奥巴马政府获胜。对此“历史性判决”,《华尔街日报》认为有以下5点值得特别注意:
1)肯定了法院有权干预。美国政府行政部门认为,在评估外资公司是否可以收购美国资产的问题上,总统遵循一套既定程序,对此法院无权加以审查。该判决则认为,如果有关方面指控行政部门的评估过程不符合美国宪法,则法院有权予以考虑。
2)外资公司有了维权工具。直到此判决之前,外资公司对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的评估过程毫无抗辩之力,只能被动接受。但此次判决有可能改变这种状况。巡回法院认为,被审查的企业有权知悉美国政府部门据以决策的有关证据,只要那些证据不涉及机密即可。此外,外国企业也应被给予就有关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
3)对总统直接打脸。周二的这一裁决是史无前例的,原因之一是因为美国总统以往很少直接出面驳回外资企业投资并购案。通常当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认定某个项目危及美国国家安全时,有关外企通常会知趣地放弃有关计划,或者同美国政府达成某种妥协方案。2012年,美国总统奥巴马否定中资企业罗尔斯公司收购美国风电资产,这是22年以来首个总统直接出门喊停的案例。
4)中国企业维权高峰期来临。由于中资企业在美国的商业投资活动持续增加,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的评估过程成了它们越来越难伺候的拦路虎。仅2012年,在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备案的中资企业相关案件就达到了23起,其中以制造业居多。
5)此判决可能还有变数。目前,美国行政部门尚未明示下一步将如何应对。不过,它既可以要求上诉巡回法院重新考虑这一决议,也可以提请美国最高法院复审此案。如果最高法院依然维持原判,行政部门还有最后一招,就是推动修改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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