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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轲刺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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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Master]伴坛终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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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3 08:03: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hongqk 于 2015-2-13 13:22 编辑

图穷匕见 答题人:浙江铭广律师事务所周之旸

图穷匕见讲的是燕太子丹为了阻止秦国统一六国的进程,派荆轲和秦舞阳携带燕国督亢地图和大将军樊於期的头颅去骗取嬴政信任进而刺杀秦王的故事。

燕太子丹是荆轲刺秦的主使者,他的行为也就是俗称的“买凶杀人”,主观目的是利用荆轲刺杀秦王,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客观上给荆轲提供了杀人的便利条件(提供地图、武器),也明确提出了杀人要求,但最后荆轲因客观原因未能成功刺杀秦王,应追究燕太子丹故意杀人未遂的刑事责任。

秦舞阳作为荆轲的跟班,在秦王殿外被秦王的威严吓得瑟瑟发抖,最后也没有跟随荆轲上殿。他虽然全程参与了刺杀行动,但由于案发时他年仅十三周岁,我国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为十四岁,因此秦舞阳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荆轲作为主角,直接行使了刺杀秦王的行为,主观上也是受托进行暗杀任务,虽然最后因客观原因未能得手,仍应承担故意杀人未遂的刑事责任。此外,在刺杀之前,荆轲曾前去劝说大将军樊於期自杀献出自己的头颅,致使樊於期自刎报国。荆轲主观上希望樊於期自杀,客观上采取了劝说自杀的行为,而樊於期也听从了他的话结束了自己的生命,荆轲在此一节事实中应属教唆自杀,也要追究其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秦王嬴政作为本案的受害者,也需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在荆轲被砍中一条腿后,嬴政躲过了荆轲扔过来的匕首,此时荆轲手无寸铁、瘫倒在地,已经无法继续实施侵害行为,而嬴政继续向荆轲身上砍了七八剑,已经超出了正当防卫的范畴,应当追究其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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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Master]伴坛终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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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31 12:39: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朝法律无追溯力。按秦王朝当朝法律,秦王嬴政不仅是正当防卫,而且还是立功的表现!假设砍荆轲七八剑的是其它人,就会受封受赏!特级英模!皇家大勋章三枚!
能付出爱心就是福,能消除烦恼就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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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4]偶尔看看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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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13 13:11:37 | 显示全部楼层
是我眼神不好么,怎么看帖子的标题不是刺秦,是刺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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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Master]伴坛终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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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2-13 13:21:51 | 显示全部楼层
落水残阳 发表于 2015-2-13 13:11
是我眼神不好么,怎么看帖子的标题不是刺秦,是刺泰呢

这两个字长得太像了,我都没有注意,马上改过来。
是非天天有,不听自然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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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4]偶尔看看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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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13 13:40:55 | 显示全部楼层
hongqk 发表于 2015-2-13 13:21
这两个字长得太像了,我都没有注意,马上改过来。

还以为你故意这么幽默一下呢
是非天天有,不听自然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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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Master]伴坛终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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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2-13 14:02:57 | 显示全部楼层
落水残阳 发表于 2015-2-13 13:40
还以为你故意这么幽默一下呢

没有办法,天生幽默感贫乏。
是非天天有,不听自然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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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4]偶尔看看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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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处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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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13 20:03:1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律师和陕西那位让牧民交出狗头金的律师有一拼,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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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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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14 08:24:0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标题以为是:荆轲"刺"秦王.荆轲是攻,秦王是受。荆轲搞秦王的责任呢
热处理之家,我爱我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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