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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审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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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以坛为家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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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3 08:3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3年年底,我接到宾夕法尼亚州某县法院通知,2014年1月下旬某日到法院报到,当陪审员候选人。到美国多年了,这是我第4或第5次接到这样的通知,过去每次都在法院等上一天,然后被告知没有被选中,回家完事。

1月份,快到去法院报到的某日,我在晚饭桌子上提起过几天要去法院报到,七十多岁的岳母在旁边发话了:“老百姓懂什么?破案、审案是很专业的事情,你又不是搞这个专业的,去有什么用?这不是瞎搞吗?”

“对,我是不懂,大部分老百姓也不懂。但是,双方律师就是要在庭审时让普通老百姓看懂、看明白,让老百姓来明辨是非。”我要借机解释美国法律制度。老岳母懂不懂次要,教育饭桌旁的儿子机不可失,也顺便让妻子听听。

“我们来想想,如果政府用你这样的方法来解释,那就是说法院可以想怎么判就怎么判,因为这些是专业问题,你老百姓不懂呀,就是应该我说了算。美国不是这样。美国的法院案件一审可以由老百姓决定最终结果。当然,不可能拿出每个案件向全体美国人民详细解释案件全部细节,然后全民投票决定结果。美国的制度是向一些与政府与案件毫无关系的人民代表解释案件细节,然后由这些人民代表来决定审案结果。陪审团就是人民代表。一般,刑事案件由陪审团来断定被告是不是犯法;民事案件,由原告或被告自己决定是不是要由陪审团决定结果。你如果觉得几个政府官员商量一下就判定哪位是否有罪那种制度更好,当然也可以;但是,哪种制度下冤假错案更多呢?”这样解释似乎有点过于简单,但是岳母似乎听懂了我的解释,至少从此再也没有说我是去法院瞎搞。

其实,西方对陪审团制度也有很大争议,最大的问题是这个制度太费时太费钱,有的国家还废止了这个制度。不过,这些我就不对岳母说了。

等到那天,星期一,我按时去法院陪审团候选人大厅报到;大厅里大约有二百多人。等候时,法院放录像,解释我们这个县的陪审员制度。陪审员候选人由法院的电脑从县美国公民名单里随意抽取,这个名单主要来自选民登记名单。我们县实行一天一案制:候选人到法院报到,等一天没有被选上就回家;如果被选上,那就参加一个案件的开庭审判,直到案件结束;不论选上或是没有选上,今天的候选人三年内不会再被法院叫去当陪审员候选人。

下午,六十多人被叫去一个法庭。法官照本宣科地说了一串,候选人中有没有认识法官的、有没有认识公诉人的,等等;公诉人报出了一个名单,辩护律师又报出一串名字。总之,凡是与该法院、与涉及该案的警察、与公诉人、与被告、与辩护律师、与证人有任何关系的人都要被筛除。法官又用二、三句话介绍了案件,然后询问候选人中有没有人认为自己不能对这样的案件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再把举手的人一一叫到法官身旁询问理由。随后,公诉人和辩护律师又在名单上划来划去。两个多小时,枯燥乏味,但是,看得出法庭在尽最大可能确保陪审团的中立。最后,法庭书记员手拿一份名单,报出:“第1号陪审员,第XX号;...... 第12号陪审员,第33号。”人群中,我是第33号。今生要第一次当陪审员了。

二. “爸爸,我疼,给我按摩。” 案情简介

第二天,法庭开审,一切按照已知程式:公诉人和辩护律师各自开场白,传唤证人,双方结束语。因为案情简单,开审后半小时,案情轮廓就基本清楚了。

被告,男,白人,四十多岁。被告家里有肌肉疼痛遗传病。被告本人有这病;被告有四个小孩,其中三人有此病;病发时会忽然肌肉疼痛,缓解疼痛的主要治疗方法是按摩。被告的大女儿罗兰四岁被诊断出有此病,被告从那时起一直帮她按摩。在被告家里,互相按摩是生活的一部分。2013年4月某天清晨6点半左右,同往常一样,被告到两个女儿合住的房间叫她们起床上课。17岁的大女儿那时被子没有盖好,被告看到女儿俯卧在床上,只穿胸罩,下身赤裸(大女儿说是半夜上厕所不小心弄湿了内裤因此脱了内裤),便把被子盖到大女儿身上,然后叫两个女儿起床。这是大女儿发育后被告第一次看到她裸体。这时,大女儿叫道:“爸爸,我疼,给我按摩。”被告拉开女儿背部被子,在女儿背上按摩了约一、二分钟,随后离开房间去叫儿子起床。过一会,被告回到女儿房间,大女儿还躺在床上,说不能去上课了,身上还疼,于是被告又在女儿背上按摩了一、二分钟。其时,二女儿(案发时15岁)在边上化妆,听到姐姐说胸罩勒得慌,让被告解开。被告于是解开大女儿后背上胸罩的扣子,继续按摩约一、二分钟。二女儿在那时离开房间,赶车去上学。不久,被告下楼,看着儿子、女儿去上学。以上这些都没有争议。问题出在二女儿离开房间后的几分钟。大女儿罗兰晚上跑到男朋友家,打电话给母亲说不能回家了,因为爸爸在早晨那几分种时掀开她的被子,睡在她身旁,摸她的胸部。母亲听后不知所措,上网查对策,找到宾州保护儿童中心的电话报案。第二天,大女儿听说母亲报案后大骂:你这蠢货。(You stupid bitch.)

三. “律师,停! 陪审团,请离开法庭,我要和律师单独谈谈。”法庭交锋

这是一起典型的“他说、她说”案件,公诉方没有物证和人证;诉方和辩方都在运用各种手段让陪审团相信,自己这方在讲实话。

公诉人是个年轻小伙子,可能法学院毕业没几年,满脸的胡须似乎在掩盖稚嫩。看着公诉人,我总觉得他像个塔利班圣战者。小伙子说话慷慨激昂,像在高中辩论会上讲话。公诉人准备很不充分,他的证人只有当时参与调查的警察局探员和被告的大女儿罗兰本人。公诉人主要在感情上做文章,几次试图引出陪审团对被告的厌恶:“被告知道,在那个被子下面是个赤裸的17岁的女孩,他还解开她胸罩的扣子,摸着她的皮肤。”公诉人两手举起,做出按摩状,很猥琐的样子。“被告躺在女儿身旁,摸着女儿的胸部和乳头,女儿可以感到他勃起的阴茎。”

辩护律师是个大胖子老头,肚子高高隆起,满脸横肉,时不时对陪审团微笑,可我总觉得是一脸奸笑,像极了一些电影里的奸诈律师。辩护律师说话沉稳,就像在对着陪审团轻声交谈。“公诉人有证据吗?零。其实今天我完全可以什么都不做,就坐在那里,你们也能看出没有证据。”辩护律师数次强调公诉人毫无证据。

看得出,辩护律师为此案做了充分准备。辩护律师叫来了近十个人格证人(character witness),来证明被告是守法良民。人格证人中有被告的同事、亲属、邻居等。有的人格证人不仅说被告是个守法良民,还说认识被告大女儿,说她平日撒谎成性,喜欢耍手腕(manipulative)。宾州有很严也较特别的人格证人法律规定。法官说,这个州,人格证人不能谈具体事件,只能说与案中人有什么关系,认识多少年,然后告诉法庭某人在社区里有什么声誉,比如是不是有守法公民的声誉。近十个人格证人每人只在证人席上坐五、六分钟,有的更短。

辩护律师还传唤了被告所有家人:妻子、两个儿子、二女儿和被告本人。看得出,辩护律师在说:我们坦坦荡荡,无须隐瞒任何东西。被告身材瘦小,走路要柱拐杖,略一看有猥琐相,时间长了又让人产生怜悯感。按照美国宪法,被告无须坐在证人席上被盘问;而一旦自己主动坐上去,稍微不慎说错一句话就可能满盘皆输。被告全家上法庭讲细节,我们也因此知道了一些与案件无关却让人瞠目的事情。案发后不久,大女儿和二女儿就离开家庭,与各自的男朋友同居;大女儿那时17岁,二女儿那时未满16岁。这在华裔家庭中不可想像,在周围白人家庭中也是少见的。

盘问时,辩护律师甚至问被告妻子:“出事前那个晚上,你们睡好了吗?”被告妻子答:“我常年失眠,我丈夫四点醒了。”律师:“你怎么记得他四点醒了?”妻子:“那天,我们四点做爱,我看了闹钟。”被告律师显然要向陪审说明,这是个性生活正常的男人,不存在性饥饿问题。辩护律师这样做,对赢得案件有利;但是,一家所有人轮流坐到证人席上,连家庭生活最隐私的东西都要拿出来当着亲友和陌生人讲,让我感到阵阵悲凉。

正常辩护之外,辩护律师还想塞点私货给陪审团。开场白时,他说:“这个案子给被告家庭带来了极大苦难。被告的妻子后来试图自杀。”这时公诉人抗议,法官指示辩护律师不得违反他的命令,不得再提自杀这件事,并告诉陪审团在讨论时不能把这件事考虑进去。

被告的大女儿罗兰个子矮小,淡黄短发,像是染的。她作证时声音较小,法官不得不经常提醒她提高声音。说到那天的事,她轻声哭泣,抓过法庭准备好的纸巾,不时擦去眼泪。

辩护律师在讯问了那天细节之后,忽然一转话题,说:“事发前那天,你去学校组织的去纽约的活动了,对不对?你曾经报案说那天你被强奸了?”话音刚落,公诉人叫道:“抗议! 这算什么!(What is that!)” 法官立刻厉声厉色道:“律师,停! 陪审团,请离开法庭,我要和律师单独谈谈。”

我们离开法庭约十五分钟。回到法庭后,法官脸色依然铁青,对我们说:“让你们这样来回走,我向你们道歉。辩护律师已经两次违反我的明确命令,提起了不该向你们提的事。你们在讨论中应该彻底地把那件事摈除在外。”

审判历时一天半。法庭就是个舞台,公诉人、被告律师和所有证人一个个轮流登场,主要观众就是陪审团席上的十三人:十二名正式陪审员,一名候补。本来选了十四个人,一名正式陪审员刚开审时就说生病被允许回家,由第一候补顶上。候补陪审员要听完庭审全过程,要在正式陪审员讨论时在讨论室门外等候,直到正式陪审员达成一致意见;除非他们被转为正式陪审员,否则不能参加陪审员讨论和投票。

四. “不凭良心,凭证据。” 陪审员讨论

正式陪审团成员十二人中六男六女;十一个白人,加我一个华裔。实际上在法庭内除了我,所有其他人都是白人,这个种族比例也和这个县的居民种族结构相似。我估计,十二名陪审员年龄最小的近三十岁,最大的六十多岁,中年占多数。

一直到法庭双方说完结束语,法官才向我们宣读被告被起诉了什么罪,然后念了一长串指示。不久,指示发到陪审员手中,人手一份。

陪审团被关在离法庭不到二十米的小房间里。房间没有窗,没有电话,关门后与外界完全隔绝。一张大长桌子,十二把椅子,几枝笔,几张空白纸条,这就是房间的全部布置。为了确保大家集中精力讨论案件,法院让陪审团所有成员交出电脑、手机和书刊。

门关上后,小房间立刻一片争吵声。在此之前,大家没有对案件谈过一句,谁也不知道其他成员的想法。我原以为这是个很容易分辨的案件,几分钟就可以投票结束讨论的,但我错了。争论不多久,我感觉陪审团屋子就像是我常去看的一个网站的讨论线,什么怪话,什么奇谈都有。十二个人,却包括了那个网站的发言典型:天真又话多的小妹妹,满嘴感情的中年大妈,废话连篇的老学姐,动不动要人拿出证据的老师傅,总要引经据典的学究,应有尽有。与网站不同的是,这里的争论非常礼貌,没有人用脏词;与网站争论更不同的是,我们知道,要争论出个结果,要达成一致意见。按照宾州法律,刑事案件有罪或无罪,都要十二个人一致意见。(偶尔会出现无结果陪审团hung jury。如果那样,公诉人要决定重诉还是放弃;但是,法官一般只会在陪审团讨论很长时间后才会接受无结果结局。)

很快,我把十二个人分成三种:

1,感情派,女士为主,说话总是凭感觉。这类人对证词记得少,却能记住证人在作证时眼睛看在哪里,哪个动作不自然。感情派的代表是个看来年龄不到三十的A小姐。她身材苗条,金发披肩,大眼睛水汪汪的,像个天真的高中学生。A小姐时不时蹦出几句重复的话:“我就相信大女儿。没有那事,她怎么会说那些?怎么会到法庭来当众说这些恶心的事?”

另外一个感情派代表是B女士。她长相普通,几乎没有特点,是个典型的邻家中年大妈。“肯定发生了什么事,不然不会闹成这样的。”不过,她也承认证据太少了。

2,侦探派。这类人能用想像填补案件空白,以C君为代表。C君身材高大,说话时微微抬头,眯着眼看着上方:“男人就像狗一样容易发情(Men are dogs),我承认。被告看见裸体的女儿,控制不住自己,进了被窝,摸了女儿的胸。”C君好像看见了自己勾画的场景。

3,证据派。我是证据派代表。我在美国的职业工作就是天天与证据打交道,索要证据、检查证据已经成为我的平日生活习惯。如果有人对我说有德国科学家说微波炉对身体有害,我会立刻回答:德国哪个研究机构的哪位科学家在何时何处说过微波炉对身体不好,你先找出来,然后再找找有没有反驳这个观点的科学论文;不然,别瞎信瞎传。“证据在哪里?就凭女儿几句话?”我不时提醒感情派。

证据派中还有D君,他像一个书虫。他能在争论激烈或争论跑题时把大家拉回来。他往往右手肘支在桌上,手托着脸腮,另一只手翻着“陪审团指示”(Jury Instructions)。“我们不能这样漫无边际地争,要一条条照着指示回答。”

争论激烈时,C君激动地说:“我们可能放走一个儿童性侵犯者。让我们到这里来,就是要我们凭良心。”(It""""s about our conscience!)

我立刻回答:“不,不是凭良心!”C君一愣,看着我。我接着道:“是凭证据,凭事实!”(No, it""""s not about our conscience. It""""s about evidence. It""""s about facts!)

按照法庭指示,陪审团要分析在法庭上出现的证词和证据,综合十二个人的知识和阅历来衡量案件,分辨真伪;只有在没有任何合理疑问时(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被告才能被判有罪;如果有一个合理疑问就要宣布无罪。而且,我们只能考虑这个案件本身,不能考虑其他因素,比如被告可能遭受的刑罚,不能因为刑罚轻就说有罪,也不能因为刑罚重就判无罪,这也是为什么我们在被隔离前才被告知被告被起诉的罪名,这样我们在审案第一天晚上回家时就很难查阅被告可能面临的刑罚。对我来说,审理这个案件要靠分析,靠分析证据和证词,不是用良心来感悟。其实,历史上,陪审团用良心对抗法律的事情也时有发生,叫陪审团抗审(Jury nullification)。不过,现在不是给C君上课的时候,我就不提这难度高些的题目了。

我指出关键的证据不足:“第二天,被告给女儿用手机发了短信。短信究竟写了什么?我们听了两个版本。女儿说,上面写着:‘我应该有更好的判断能力,对不起。(I should have used better judgment. I am sorry。)’被告说,他写:‘我不知道为什么你要那样指控我,但是我们依然爱你。(I don""""t know why you made those allegations, but we all still love you.’短信在哪儿呢?都说没有留下。就算删了,可以到电话公司去要。公诉人没有去要。公诉人有时间把被告告到法庭,让我们在这里坐三天,却没有时间去要这份短信?公诉人有举证责任,他没有做好工作,输了也活该。”我们都认为那条短信对判断谁在撒谎和事件实质有重要意义。被告说他那时手机坏了,借哥哥的手机发了短信,后来哥哥把短信删了。大女儿也说把短信删了。我们原来想问法官公诉人究竟有没有去电话公司索要短信原文,但是后来大家一致认为,公诉人有举证义务,他没有在法庭出示短信,那就可以断定他没有原文,因为他不可能把最重要的证据藏着。其实,辩护律师曾指出过公诉方的一些其他工作的粗糙,如把一些事情的日期记错。

我提出我的问题:“被告从女儿四岁起给女儿按摩,他从没有对女儿性侵犯,一直等到女儿17岁,有了固定男朋友,还在早晨很匆忙的时候,就那么几分钟,妻子还在旁边房间里睡觉;他挑这种时候来性侵犯女儿,讲得通吗?”

B大妈不以为然:“凡事总有第一次。”

C君说道:“这次不是蓄意已久的,是被告看见裸体后的一时冲动。”

公诉人反复强调的按摩细节显然对感情派有很大作用。

B女士面带鄙夷地说:“17岁女儿裸体躺在那里,爸爸去按摩,什么事儿呀!”

我答:“这不是普通按摩,这是治病。再说,女儿下身盖着被子。什么叫被子下面是裸体?我这衣服下面也是裸体,你的也是。”大家都笑了。

B女士追问:“如果是你的女儿,你会去做吗?”

我不得不答:“我只有儿子没有女儿。但是,如果我有女儿,真要治病的时候应该不管是不是裸体了。”

经过约一个小时的争论,我们第一次投票。A小姐,B女士,C君三人投“有罪”;我,D君和其他七人投“无罪”;两个感情派人投“尚未决定”。A小姐立场最坚定:“他(被告)做了。我投有罪。我永远不会改变这票!”我们知道,遇到钉子户了。

经过短暂休息,我们再争。

A小姐不松口:“她(大女儿)如果诬告会失去这个家,失去一切。她没有动机。”

我答:“有动机。大女儿那天晚上要去男朋友家,对不对?父母不让去,对不对?她还是去了,对不对?她打电话给母亲说不回家了,对不对?这个指控完全可能是女儿为了晚上不回家编造的理由。”我说一句,用拳头砸下桌面,不仅是为了加强语气,主要是为了让全体成员听我讲话。

A小姐继续提出疑问:“被告一听到大女儿的指控马上去雇律师,心里肯定有鬼。”

这次B女士帮忙回答了:“这倒不能说明什么。如果有人告我性侵犯,我也会立刻去找律师。”

A小姐还有问题:“那些证人一个个像是早就准备好的。”

我曾经在律师楼里打过杂,在美国念书时还选过一节法律课,多少了解些法律。我对A小姐说:“案件到开庭审判这一地步,双方都应该做了很多很多的准备工作。律师找证人取证、谈话是开庭审案前准备工作的一部分,很多是正式谈话,叫正式取证(deposition)。庭审前律师没有跟证人谈过倒是怪事了。律师什么都可以跟证人谈,只是不能唆使证人在法庭撒谎作伪证。”

又过了一段时间的讨论,B女士,C君等感情派人士都松了口,只有A小姐还是立场坚定。不得已,我也要用感情来打动她。我写了几句提纲,站起来说:“女士们,先生们,我们这个国家也曾经发生过冤案。大概是八十年代末和九十年代初,这个国家忽然遍地出现幼儿园老师性侵幼儿的案件。很多陪审团仅仅因为小孩被断章取意的几句话就判老师有罪。后来,除了一个在麻州的案件,所有其他案件都给上诉法庭推翻,因为经过大量的调查发现,案件基本是公诉方和一些参与人员在编造事实,在诱骗小孩。但是很多老师无辜坐牢多年,很多家庭遭受了无以估量的灾难。我们不能仅仅因为那个大女儿那时是未成年人就相信她,不能因为她是一个女性就相信她。今天,我们是人权的卫士。我们不能让冤案在我们手里发生!”这时候,我有点感觉自己在演电影“十二怒汉”(12 Angry Men)中亨利-方达的角色;我捍卫的是自己的信念:证据不足就不该判有罪。一些年纪大些的陪审员大概知道那些儿童性侵冤案,频频点头。

再争论了一会儿,在陪审员讨论总共两个多小时之后,我们举行第二轮投票。结果:12票一致,无罪。A小姐轻声说“无罪”后竟低声哭泣,非常伤心。

五. “谢谢你们,陪审员!”法官来访

在我们宣读无罪时,法庭里鸦雀无声,被告和大女儿都表情木然。也许,经过那么长时间的折腾,被告全家都麻木了。回到陪审团小房间,我们拿起各自的东西,准备回家。意外的是,这时法庭工作人员跑来,说法官要见我们。

没过多久,法官来到陪审员小房间。法官大约六十多岁,坐在电动轮椅上,鼻子里插着输氧导管。如果在路上遇到,他就是一个需要照顾的残疾老人。但是,他思路清晰,说话洪亮,在法庭里透着一股威严,对法庭有绝对的掌控。

法官这时成了个慈祥老人,和颜悦色地问为什么我们说无罪,B女士答:证据不足。

法官道:“是的,严重证据不足。公诉人根本应该放弃这个案件。很多事情我无法让你们知道,现在可以说了。这个大女儿是个问题少年,她的各种问题的资料大概有这么厚。”法官张开拇指和食指,比划出约两英寸厚的样子。“按照法律,那些与本案无关,我不能让你们审案时知道那些。但是,我知道这个小孩的问题有多严重。谢谢你们,陪审员! 你们作出了与我一致的判断。”

法官又说:“指控有两项,猥亵型侵犯(Indecent Assault - Lack of Consent),这条如果成立,惩罚不重;第二条涉及未成年人,非法侵犯未成年人(Unlawful Contact with a Minor)。这两条加在一起,如果你们说有罪,可判七年徒刑。”

法官还借机对我们进行公民教育:“在我们这个国家,政府三条线中,绝大多数人一辈子跟总统这条线没有直接接触,大部分人一辈子跟议员这条线也没有直接接触,但是几乎每个人都跟法院这条线有直接接触。你们的参与是法院正常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再次谢谢你们!”

分手前,我们简单介绍了自己。十二个陪审员中,有大学教授,汽车销售员,小公司经理,大公司白领,家庭主妇等,总之各行各业都有。

历时两天的陪审结束了。回家路上,我回忆了法庭的一些细节。法官内心偏向被告,但是,在法庭上,他没有任何一点偏向,是真正的公正。在审案过程中,没有任何一个法院工作人员在法庭外对我们谈这个案件。陪审团讨论案件时被完全隔离,比如,只有讨论室门关上后才能讨论案件;如果有问题问法官、或有人要上厕所,要敲门三下,由法院工作人员打开门, 陪审员代表告诉工作人员什么事;门开着的时候,大家必须停止讨论案件,不得与法院工作人员有任何关于案件的交谈。我不知道其他人,我自己在第一天陪审后回家时没有与家人提起过这个案件。我儿子想知道些情况,被我拒绝:“案件完了后再跟你讲。”倒不是怕儿子传出去,这是要保证我自己的独立判断,不让任何其他人影响我。

毫无疑问,陪审团所有成员都认真陪审,认真讨论,讨论的热烈和认真程度超过我的预料。

回到家后不久,上高中的儿子放学回家了。我给了他一个长时间的拥抱。有个身体、心理健康的小孩真是上苍的恩赐。 拥抱儿子后,我换便服下厨房。今天回来得早,让我好好为全家人做顿丰盛美味的晚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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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2-13 09:37:5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来,陪审团制度是这样的,让素不相识的又没有法律知识的普通老百姓来做有罪无罪的判定,而不是由法官来做决定的。
有意思的是12名陪审员要都达成一致,才能做判决!任何一人有不同意见,都不能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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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3 14: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是缺乏裆的领导,有裆的领导后就不用这么麻烦了
我们可以卑微如尘土,不可扭曲如蛆虫。
                                      ————  曼德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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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6 09:21:04 | 显示全部楼层
serve on a jury 当陪审员是美国公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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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6 09:46:57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看看《十二怒汉》,是一个版本的,天朝估计难以实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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